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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病历应当保存多少年

其他 2022-12-21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是:
    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2、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当事人在医院进行住院时使用的病历的保存年限一般为三十年。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 医院病人住院档案一般保存三十年以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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