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的担保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继承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担保。但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担保人可以清偿,也可以不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