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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买方可否申请法院强制过户

房屋买卖 2022-12-21 1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在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的时候,可以强制过户。作出强制行为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持有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则不可以办理强制过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房屋买卖可以强制过户。债权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取得法院判决书后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凭此公函办理过户手续。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房屋买卖,有法律判决的,能强制过户。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但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持有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则不可以办理强制过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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