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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借款人马某,担保人王某,借款人谭某。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如下:1、借款人马某,向出借人谭某,借款贰万元。用于药材生意。借款日期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止。为期3个月,利率1.5分,合月息300元整。利息一月一结,到期必须本息两清。如果逾期罚金每天按借款利息金额的3%加收。 2、王某自愿为借款人马某作为担保人,无论借款人马某因何原因造成不能到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偿还。借款人签字马某,担保人王某日期2015年2月25日。 2016年8月7日马某失联,2016年8月11日谭某找到王某要求还款。有通话记录,证明谭某2016年8月以前没有找过王某。2016年8月17日王某在谭某逼迫下还息1200元。并写下:王某替马某还息1200元,证明人谭某2016年8月17日。1、问王某的担保责任是否重新计算。2、问王某担保责任是没有约定时间还是期限约定不明。3、请论证如果谭某起诉法院王某的结果会怎样。借款协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如下:还是期限约定不明。请论证如果谭某起诉法院王某的结果会怎样。

离婚 2019-05-28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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