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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2月在公司就职,公司承诺半年后2015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但一直没有履行承诺,最后于2016年2月签订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于上保险用,起止时间是2016年一月至2018年一月,合同工作时间不符合真实工作时间,这份合同生效么?)上了五险一金,同时本人在2015年11月怀孕,预产期是2016年8月底,由于生育保险没有缴费一年,所以没能报销,同时2016年7月公司说经济效益不景气,给本人放假,并允诺保险一直交付由公司承担,同时拖欠本人2016年5、6月工资至今未付,本年11月,公司说解散让我去签解除劳动合同,若我拒签,以后保险费用从拖欠工资里扣,(说公司解散,实质让我去签解除合同劳动证明书),我拒签,想劳动仲裁,有多大胜算? 能得到多少应得?但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这份合同生效么?由于生育保险没有缴费一年,想劳动仲裁,有多大胜算?

保险纠纷 2019-03-05 1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索要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如需帮助,可来电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与我联系,以便为您解决问题。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在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劳动者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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