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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了如何处理

其他 2022-12-21 2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驳回的法律依据:也就是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商标法》以下法律条款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第十一条规定,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商标被驳回了处理的方式: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间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且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应当予以审查,并做出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若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该驳回申请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其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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