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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拓展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 2022-12-22 08: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次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二次适用,需要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第一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再次适用,同时法律依据的适用也仅限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采取下列方式来扩大:
    1、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2、拓展行政判决方式。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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