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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签合同的时候签的是月结30天,按每月的检验报告单结算,合同上有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大约在4个月以前对方一直没有付钱,就停止供货。请问在产品保质期内,可不可以进行起诉,起诉时会不会涉及产品质量赔偿?

产品质量 2019-01-06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amp;quot;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mp;quot;《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amp;quot;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mp;quot;.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承担以恢复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法律补救,也是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如下内容: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
    生产者对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即使对产品缺陷的存在无过错的,在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所花费用,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以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减少等。
    如受害人没有工资收入,则赔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致残伤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残疾人购置轮椅,定期更换假肢,以及必要的护理费、营养费等。
    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及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以免予赔偿: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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