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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暂扣机动车

行政处罚 2022-12-22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机动车超载、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这些情况下可以暂扣机动车:
    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2、未悬挂车牌就上路的;
    3、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 暂扣机动车的情形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在收集证据完成之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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