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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现就两个孩子(女儿)问题,男方想一人一个,但出于孩子 小(大的5岁,小的1岁),不想给孩子再成阴影,以为妈妈不要另一个了,两个孩子 都是女方一手带的,男方没带过,孩子跟爸爸感情也不好。

我想两个人共同拥有孩子 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这个该怎么协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现就两个孩子(女儿)我想两个人共同拥有孩子 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这个该怎么协议?

离婚 2019-05-30 0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
    民族:______
    职业: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
    民族:______
    职业: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年__月__日生育__子/女,名__,现年__岁,读__。__年__月__日,经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建议__元),每季给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日,以后每隔__个月的_____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__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三、探视权
    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____次,尽能安排在____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_____分之_____。连续_____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

    五、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______区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况可双方签字后生效,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纠纷或子女分房分地、就学就业等等应到法院制作调解收或办理公正)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法院各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__
    ___年_月_日 ___年_月_日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的原则是即维护大人的探望权,又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如果次数多,每次时间就短,如果次数少,每次时间就应当长一些并允许带回去过夜。可以考虑每二周一次比较合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探望问题,也可以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律师费用各地不一样,你应该与当地律师面议。
  •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小孩的抚养权关键是看小孩由谁抚养对小孩的成长生活更为有利。
    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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