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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补偿 2022-12-22 2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与装修费)、实际经营损失(因搬迁机器设备发生损失的补偿费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预期经营损失(停工费与解聘员工补偿费)以及拆迁奖励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企业拆迁补偿的费用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标准全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企业拆迁补偿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拆迁具体事实,标准是不同的。但是拆迁公告会有详细的内容。拆迁的费用则一般包括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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