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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司并购 2022-12-23 0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30日至60日。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对于最长的收购要约期间,一般规定不得超过60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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