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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破产清算 2022-12-23 1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机构功能不同;组成成员不同;成员工作报酬不同;法律责任承担不同;其他。破产管理人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清算组指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企业破产管理人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成立,在整个破产程序期间具有相应的责任。具有收获劳动报酬的权利。清算组成立于解散之后,只清理公司的资产。分配和执行财产与清算组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破产和解管理人,即清算组,清算组原则上由公司的股东、董事担任。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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