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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面的内容,现在咨询一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内容有哪些

2019-01-23 07: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 网络作品实际上是指数字作品。也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对于数字化作品,从传统作品到计算机存储器只不过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化过程,同以往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没有实质性区别。
    同时,也不会因存在、传输方式的改变而丧失原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仍是作品,无论是该作品的原有形式还是数字化形式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  
    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  
    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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