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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去参加同学婚宴,提前去的,在结婚的他们家住了一夜,和另外去参加婚宴的人认识了,第二天吃酒席中,我弟刚开始没在他们桌子上吃饭,中途去他们桌子上了,喝酒了喝多了,被他们扔在饭店包间里了,等人发现送回家就不行了,又送到医院瞳孔已经扩散了,和我弟在一个桌子上喝酒的人不该承担责任么?因为我们都不认识,具体情况我们也不知道,他们说是我弟非要和他们喝的,他们都没喝,可是他们看我弟喝醉了,不应该找人送回家么,就扔他自己在饭店不管了,我弟没有经过法医鉴定,已经埋了,因为那时候举办婚礼的他们家签了一份协议,承认是喝酒过量引起的,然后赔偿了,算是私了了,和他一个桌上吃饭的人不承认也不赔偿,说不关他们事,是这样么和我弟在一个桌子上喝酒的人不该承担责任么?和他一个桌上吃饭的人不承认也不赔偿,是这样么

损害赔偿 2019-02-12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动物咬伤人,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了,就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私了就是有效的,双方可约定具体赔偿的数额和误工的时间要以伤残鉴定来确定,赔偿项目主要有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工资、后段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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