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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所得的房产是抵押物,且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房产地址与入屋通知书中不一致,怎么办? 案情:2002年,伊春市地税委托伊春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伊春残联开发的一处房产(该开发商已携款潜逃),无产权。父亲通过竞拍获得该房产,当时的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地址是万山小区3号楼四楼03单元,面积55平米。因父亲年老,在交接房屋时,入屋通知单中所列地址是万山小区2号楼四楼02单元,面积103平米,就仔细核对就签字了(而且签的名字还是他原来的小名)。也付清了房款6万。2010年,伊春市新换了个市长,下文说,这批万山小区的无产权房均可办理产权了,父亲去伊春房产局办理时,被告知他目前所住的房子(2号楼四楼02单元,面积103平米)早已在2001年被一个林X,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3万了(他也提供了购房发票),且是断供房,已被建设银行清产处理给一家公司了,贷款是2011年12月31日到期。房产局给出了几个理由:1、拍卖合同确认书与入屋通知书信息不一致。2、要办产权的这套房已被抵押。而原来拍卖合同确认书中所列(万山小区3号楼四楼03单元,面积55平米)早月人居住,而且对方也拿出了新办理的产权证。现在,问题很复杂,对于我们这样的老百姓来说,不知该怎么办?一来产权办不了,二来2011年12月31日,贷款期限到了,那家接受伊春建行清产的公司会不会来要房?面临无地居住之境地!!!我们明明是通过合法的竞拍程序获得房产,我现在问题要想向各位律师请教下如何解决,有几种途径?1、不诉诸法律。由拍卖行出一个证明,证明我们所买的房子的确是目前所住的,也是入屋通知单上的“万山小区2号楼四楼02单元,面积103平米”,并对拍卖确认书上的标的物所在地址进行更正。这样可以吗?房产局能认可吗?产权能办下来吗2、这个案件中,伊春地税有没有责任?他们有权处理房产吗?3、诉诸法律。告伊春市拍卖有限公司,案由是拍卖合同纠纷。4、2011年12月31日,清产公司是否有权来向我们要这套房子?到时要怎么办啊?5、现在只有母亲在伊春,父亲因动手术无法行走,要如何委托母亲全权办理这个案件呢?6、原来的开发商伊春残联如何能即把房产抵押给伊春地税,又把房子卖给林X,而伊春地税还能拿这已被双重抵押的房子来拍卖?这么复杂的案情,我们老百姓如何才能维权?贷款期限到了,有没有责任?案由是拍卖合同纠纷。原来的开发商伊春残联如何能即把房产抵押给伊春地税

综合法律 2019-06-02 1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房屋的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时,承租人最好看到其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件,只有这样才能够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合同中的出租房,保障权利无瑕疵。
    2、出租人为转租人时,在实践中,大部分房屋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未经出租房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房屋。但是,也不排除承租方可以转租的情形。因此,在承租方可以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方就没有必要看房屋的所有权证,只需看现在的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这里一定要注意看租赁合同中应当有承租人享有转租权条款。
    3、也有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们进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般要附委托的补充协议
  • 房产抵押定义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必需的相关材料: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
  • 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办理流程如下:
    1.在销售部工作人员处签署《办理房产证委托书》(按揭业主),将办证资料交予工作人员;
    2.领取《收款记录单》,并携其往财务部缴纳办证费用及契税;
    3.将已经财务人员签收的《收款记录单》交销售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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