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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幼儿园钢琴老师,我想咨询一下旷工和讨薪的相关问题。情况是这样的:3月1日我开始在一个幼儿园上班,按照全职老师待遇,三个月试用期后转正,但是一直没有签合同。直到7月15日,幼儿园开始放暑假,但照常开课上班,只是安排员工轮流休假。这种情况下,上钢琴课的学生很少,上课之余我被安排其它苦力工作。7月25日晚,我实在不想再忍受,发一条信息以身体不舒服和心情不好为由向院长请假,剩下几天的钢琴课等休假完以后再补。但是她回信息说她之前说过放假期间不能请假,只能调休。这个信息我真的没在开会时听她提过,她也没白纸黑字贴公告。7月26日我没去上班,晚上再发信息给她:打算27日回去给学生补课。她回信息说在没有行政部门同意下随便请假,视为旷工。如果想做好这份工作必须写检讨,否则不能回来给学生上课。后来我没有再回信息。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权追回7月上班日的工资?假如他不付上班日工资,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和通过什么程序讨回工资?三个月试用期后转正,是否有权追回7月上班日的工资?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和通过什么程序讨回工资?

合同纠纷 2019-06-08 1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不让职工上班,又不提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变相辞退的,职工较难进行维权。面对进退两难的情况,该职工可以照常去上班。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仍阻止,该职工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时,用人单位会作出明确态度的。如果用人单位反复,可再次投诉。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在发生群体工资被拖欠之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是必须的,然后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再不行的,就去法院起诉。不过,这种拖欠工资的,涉及到的员工较多,要你们都参与仲裁、诉讼的,那么可能会有难度,所以,为了能够尽快争取到工资,建议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那种,去代表你们参加仲裁或是去法院起诉。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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