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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能否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2-25 1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孕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和其他受害人一样,责任人都是需要对其损失予以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对孕妇的胎儿造成伤害的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任人应对胎儿的伤害进行赔偿,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胎儿在出生后才取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所以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无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孕妇被撞后没事可以要求赔偿,若是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孕妇出车祸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造成流产等后果的,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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