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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管合同纠纷哪些单位可以保管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27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单位可以保管人事合同:
    1、各地的人才中心、教育局;
    2、国有企业、政府、学校、大型企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可以保管人事合同的单位是: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寄存的人事合同等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如下单位可以保管人事合同:当地的人才中心相关机构、当地的教育局、国有企业、政府、学校等。并且一般情况下,该人事合同的保管费应当由学校、用人单位等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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