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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共同出资盖了一套三层门面房,10多万元,并以我丈夫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可没想到去年我丈夫突然提出要跟我离婚,并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门面房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房屋卖出后,我和孩子居无定所,生计艰难。请问,我丈夫同李某买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我能否要回我的房屋?并以我丈夫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我丈夫同李某买卖房产的行为有效吗?我能否要回我的房屋?

离婚 2019-03-02 2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协商离婚的,可以向一方户籍的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有外遇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和少分夫妻财产的 ;2周岁以下的小孩归女方抚养的,其它年龄的小孩根据哪一方更加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角度决定抚养权的归属的,未抚养小孩的一方一般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抚养费应当是根据小孩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的,一般是支付一方收入的20%到30%。
  •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房产证是属于一方的名字,按照规定就属于产权人所有,但是中间有两种待定环节
    1、房子的购买是婚前还是婚后,关于房子的事情,在离婚时是否有财产分割协议,怎样的约束条款。
    2、离婚时:是指的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如果是婚前还是属于共有财产,不可以一人做主,但是离婚后,完全由产权本人自由支配。
    如有帮助 请采纳。
  • 关于离婚房产的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1、婚后共同买房,这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要分割的话就是各得一半,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算;
    2、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这个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
    3、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还贷的那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但是首付的话就不属于了,分割时如果双方协议好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4、父母婚后出资购房,这属于父母对夫妻的赠与,一般是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但是要是一方提出是向父母借钱购买的话就比较难分割了。
  • 婚外情想离婚,若有证据证明配偶构成重婚罪或与他人他同居的,法院应当予以判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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