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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和一个朋友1年半以前因为酒后出于保护朋友的立场干扰了派出所的工作,随后因为这件事被公安机关羁押,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办理了取保候审,交了保证金,时间过去了这么长时间,派出所和检察院现在又通知我亲戚和他朋友,据说因为他俩的回答不一致,还要起诉他们到法院,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我们到底该怎么办?不是说不予批捕,办了取保候审,1年以上就没事了吗?谢谢办理了取保候审,交了保证金,时间过去了这么长时间,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办了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2019-04-01 1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是说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不足以认定,无法对诉讼请求作出判定。
      人民法院审理邢附民案件严格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者为提出相应主张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均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成立,亦即证据不足而致事实不清,则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第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法规定逃走,警方可以没收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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