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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结婚之后,我就没有工作了,现在我们要离婚,我丈夫开始给我算账,除了平均分配共同财产之外,丈夫说当时我们结婚的时候他爸爸妈妈给了20万买房子的钱,是要还的,所以我要承担那一半的借款。但是当初我们结婚的时候,他父母并没有说这个钱是借给我们的,但是又没有字据,我想问问律师的是,我是否要承担这个债务?现在我们要离婚,他父母并没有说这个钱是借给我们的,问问律师的是,是否要承担这个债务?

离婚 2019-01-23 0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是夫妻二人婚后购买的,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配时,二人按份额分配。
      
    1、对于一方父母出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与;主要看当时又没约定。
      是赠与的话,当时买房登记夫妻俩名下,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是借款的话,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2、不能继续共有该房的,可以将房子变卖双方分钱;要是双方都要房子的,谁出的钱多,房子归谁,另一方拿一半房款钱就可以;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房的,经评估给不要房的一方放款钱补偿就可以。
  • 《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在一方父母未明确表示将购房的出资赠与双方的情形下,法律视为该出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受赠人将父母的出资用于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法律上视为其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了对方,房产因而成为了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未明确双方各自在房产中的份额的情形下,如日后发生分割,无出资一方在房产中所占份额,将被裁断为10%至30%范围。如还有疑问(包括以后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可直接来电详询,本律师愿意提供帮助。
  • 您好!
    1、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以,第一条价值不大;
    2、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抚养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离婚时,若男方确实无力支付,具体数额方面,可能有所变动;
    3、第三条的约定不严谨,交付“所有”和“占有使用”不同,双方在所有权约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4、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这样约定,但是这样的约定一般不能约束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晓该协议,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您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责任,当然,责任承担以后,可就此协议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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