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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来居住的房屋属于公房,正式房屋两间,分户为两个户口本,公房房本的承租人名字是我奶奶;拆迁时有8人的户口在居住地,其中包括我家4口人,我家4口人的户口单独一个户口本,户主是我父亲;拆迁时我奶奶及其其他子女背着我家4口人享受了所有的拆迁政策(分房,拆迁补偿等),因我父亲生病,我们又年幼,这事多年以后的现在是否还有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我家应有的权利?

拆迁补偿 2019-01-01 2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男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 户口迁移后,社保可以转移的是养老跟医疗部分,带身份证跟社保卡原件,
    一、到原先参保城市拉取缴纳凭证;
    二、参保人将参保凭证交到新的参保机构;
    三、新城市社保机构收到后出联系函给原先城市社保局;
    四、原先城市社保机构会将信息表交接到新的转入城市;
    五、完成转移(注意转移前要先在新的城市参保成功)。
  • ;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 结婚一方迁入户口,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4.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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