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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的父亲去世了(2009),家有两个女儿。我的朋友(小刘)是大女儿的(22岁,未婚),小刘是他父亲与林女士生,2005年左右,林女士与他父亲离婚(协议离婚,我朋友小刘与***妈林女士在一起。)。第三者系小女儿的生母(小女儿,5岁生母陆某),在没有与林女士离婚时小女儿出生。他父亲2006年离婚后与陆某生活在一起,到他父亲死时,没有与陆某结婚登记。(小女儿通过关系户籍在父亲名下,父亲削了户后,户主就是她了)。

他父亲死后留有财产,他父亲经营的生意,大约50万左右。按结房(还欠款25万左右,房子总价值60万),门市部产权,约100万,还有银行存款20万(可查的20万,不可查的现金,有效证券可能还有,都是他父亲开的户)。经营的生意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都是在他父亲与林女士离婚换为了小刘,但生意一直他父亲在打理。小刘没有参与。陆某2007年前后,也开始帮助他父亲打理。其他的有效财权的证明,都在陆某手里。

他父亲死后,财产如何分配?还有一问题,他父亲还有妈妈和继父在另处生活(小刘的婆婆和后爷爷)。

财产如何分配?林女士与他父亲离婚(协议离婚,他父亲死后留有财产,财产如何分配?

离婚 2019-05-15 14: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在其配偶死亡后再婚的,仍然享有法定或指定继承权,依法可以与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按照被继承人所留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继承部分或其全部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在其合法配偶死亡后再婚的,这是其法定权利,该事由不是再婚一方丧失法定继承权的事由,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再婚一方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当然也包括指定继承权。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0条。
  • 同居财产分割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 财产继承按下列顺序分配: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处理,分配后有剩余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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