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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房产的问题,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的父亲母亲和兄弟姐妹以及我(共八人)的户口在许多年前,一直落在两间平房上(以下称A、B房,该房是父亲的职工宿舍,我自从出生户口便在此),后来因结婚,我大哥、三哥、大姐迁出,父亲1980年去世,二姐后来也因结婚迁出,只有我和母亲还有二哥的户口在那,母亲是户主,后来二哥经过母亲同意,分户到B房,我和母亲的户口在A房,A房的承租人一直是我母亲。后来我三哥,在卖掉自己的房子之后,2001年将户口迁入A房,并一直在该房居住至今,此时承租人仍然是我母亲。在他居住期间,我离异,曾经想让他搬出,但他以没有地方居住为由拒绝搬出,我现在只能被迫在外面租房子住,生活拮据,已经长达六、七年之久,但是我三哥三嫂都退休了,有退休金,生活宽裕。我三哥的孩子和爱人许某及许某的父母,这四人拆迁分到翠林小区的两居室,现由许某父母和我三哥的孩子三人居住。

请问:1、我有权利告他,夺回居住权吗?2、听说该房子近期要占,我是不是会因为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而分不到房或钱;若可以分到,大概比例是多少?期待您的回复。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房产的问题,我有权利告他,夺回居住权吗?

综合法律 2019-06-11 15: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反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协议的,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并就离婚协议进行备案。双方对离婚时财产分割以及子女归属的问题应当协商一致,并遵守协议不能肆意反悔。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所以可以先就房产进行协议分割,即双方平等协商后,就房产通过折价或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
    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虽然离婚,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 收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所以如果满足上述的条件,手痒了孩子后,应当及时的办理户口,没有及时办理的,再知道没有办理后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相关手续进行办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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