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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1月1日因与甲发生矛盾,就用木棒砸了甲的一辆轿车,把车的玻璃,灯,车身等砸烂,2008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讯问我,我看了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表,该表显示:鉴定基准日为2008年12月30日,鉴定车辆属淘汰报废的三无车辆,标的车辆已报废,本次鉴定只计车辆被砸前的残值,确定车辆残值为11500元。。问该鉴定有无问题,我是否构成犯罪?谢谢

综合法律 2018-12-28 2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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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的玻璃,公安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讯问我,本次鉴定只计车辆被砸前的残值,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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