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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于2006年领取结婚证,2007年公婆买了一套村民周转房,2007年底公公去世,名字写到婆婆名下。现在村里办理村证,过户到老公名下。老公要我签一份证明,此房产是公婆所买,系他的婚前财产。如我们离婚我不得分有此房产部分。请问这符合法律吗?我是不是受到不公平对待。 老公说如若我不签他就不让婆婆过户,直到婆婆过世直接留遗嘱是老公个人财产~ 请尽快解答,我该如何做,签不签证明

离婚 2019-01-01 0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 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自然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婚后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实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偿还房屋借款,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当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房屋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
    这样,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 1、如果房产证在婚前拿到的,肯定可以认为是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后拿到的,稍微有些争议,但如果对方未还贷,也基本可以认定是个人财产
    2、住房专项补贴如在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原则来判定,你的条件比她好,应该可以判给你。但是如果孩子还在哺乳期或一周岁以内,一般判给母亲。所以要看具体情况
    4、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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