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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男是公司的,不熟,认识,他单方有意,我和他从没交往过。更没欠他一分一粒!我多次明确表示拒绝,永远不可能。他三年里结伙一直对我监视,监听,跟踪偷拍,私家侦探,散布隐私,造谣生事,败坏我名声,而且指使不同人对我经常指桑骂槐,还编造各种谎言欺骗我家人朋友对我进行牵制,千方百计搞破坏成就自己,任何话不听,还是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给我生活,工作,人际交往,名誉造成巨大破坏。请问我怎么举报?怎么走程序?他单方有意,他三年里结伙一直对我监视,跟踪偷拍,还是我行我素,名誉造成巨大破坏。请问我怎么举报?怎么走程序?

综合法律 2019-03-03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都是违法行为。如果偷拍别人隐私,没有拍到,受害人报警,公安机关是会立案调查的。至于会不会抓到,要看当地公安机关破案的力度。违法的人不要干,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可收集相关的诉讼证据直接去申请诉讼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属于损害名誉罪。 损害名誉罪内容:   
    一、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后者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但认定两者罪的关键之处是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反之不认为构成罪。   
    二、不构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权起诉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进行精神赔偿。
  • 名誉权受侵犯的后果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作为一种观念、认识而存在于第三人的思想和情感之中的,而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第三人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第三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
    而这种评价之降低的强度、范围等更加难以进行量化的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种似乎具有客观性的损害后果--社会评价之降低--又变得不那么确定、乃至难以认识。这就是名誉权损害案件后果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也决定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难度,它还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以及诉讼法上的举证与证明责任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在通常的侵权案件中,总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加以举证和证明,但是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人格方面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却很困难。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损害后果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要处理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考虑到名誉权的特殊性质和受害人承担名誉损害事实举证面对难以克服的困难,应该免除受害人对名誉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而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
    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结果。这种推定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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