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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文化繁华的地方寄的荣誉纪念品,该地址邮箱已拆,不知是什么单位寄的。公安局人说某社会人想要,欲夺我的纪念品给那社会人。公安部门受理后说属侵犯财务而处理,但侵权者不知被处理了。社会上也有人或警察常窥视或夺或诋毁本人的荣誉或才学或所谓的权利给那社会人,还有警察借上门工作时在门外说“对你用了共和国家法”。请问,纪念品是否属本人合法权益?公安部门以抢夺财务未遂而处理是否恰当?本人荣誉是否被侵犯?怎样维权保护自己?

综合法律 2019-01-10 0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对荣誉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
     
    (1)非法否定他人荣誉,是指不法行为人采用不法手段阻挠、压制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或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凡是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依规定可以获取荣誉称号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阻挠、干涉或压制。如果行为人以妨碍他人取得荣誉称号的人未能取得,则应构成侵害荣誉权。荣誉称号经有关机关依特定程序授有特殊贡献的公民或单位后,只能由原授予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特定程序撤消。
     所以,凡是没有撤消他人荣誉称号的主体资格而宣布撤消他人荣誉称号,或者具有这种主体资格的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取消他人荣誉称号的,均构成侵害他人荣誉权。
    (2)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是指故意损坏能够证明他人享有荣誉称号的证明物,从而达到损害他人荣誉的目的。荣誉证书、证物是享有此荣誉称号的表征,对这些证书、证物的侵害,也构成侵害荣誉权。
  • 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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