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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劣小孩在校摔掉一颗门牙谁负责?

一个二年级小孩在班上是出了名的性格顽劣,又高又壮,自幼习

跆拳道。一天在校吃完中饭,老师要学生们都去上厕所,他在上

厕所期间一飞腿将另一小孩下身踢了,那小孩哭着去找老师,老

师查看后就派另一个学生去叫肇事者到办公室来,后学生回来报

告说肇事者拒绝来办公室,老师就带着受害学生一起去找肇事者

,这时又发现肇事者正躺在地上大哭,这才发现一颗门牙摔掉了

。经询问肇事者在踢伤一同学下身后,又和另一小孩(是我家小

孩)互相追跑玩闹,期间怎么摔掉门牙的没人看到,两小孩自己

也说不清(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是我家小孩造成的)。现在家

长整天到学校说要种植最贵的美国进口牙齿(一万元),要学校

和我们赔付。

问题1:这事学校有责任吗?

2:按上述情节我家小孩有责任吗?

3:就算有部分责任按最贵的进口种植牙齿赔付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8-12-29 2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家长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计算的基数也不一样,对此,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受工伤后,由国家和社会 给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法律规定各自赔偿,不实行过失相抵。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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