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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外省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待遇是工资+保险,保险是公司出资自行解决,劳动合同只有我们员工签了,公司都没盖章,北京代表处到现在也没在北京工商注册下来。公司的法人委托总经理(公司的股东)管理北京办事处(银行支票的印鉴留的总经理的),之前我们的工资一直都是总经理出资发放,09年2月初,公司法人和总裁来北京办事处开员工会议,宣布总经理以后负责外地的开发项目,北京办事处工资以后由他们负责发放,并宣布了公司借款和工资发放标准。2月底,工资表已签字,但发工资,说过两天,一直拖到3月底的工资因法人在3月底离京未回来,所以法人没签字,员工一直催追工资,但法人拖着不付工资。直到3月底,总经理回来,说他负责工资,并在3月的工资表上签了字。4月初公司董事会下达了总经理的免职通知和撤销北京办事处的通知。自此,总经理不承认要负责我们工资事宜,法人也不管了,所以一直拖着到现在,没人付我们2月3月4月的工资和保险,我们问过劳动仲裁,因为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没有可控制的财产,公司账户里也没钱,现在听说公司有很多债务,不知道会不会很快破产,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了我在一家外省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我们问过劳动仲裁,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6-14 12: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负有较大债务未偿还的。3,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的。5,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所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至少应该为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1、股东就是出钱的人,管理者是执行的人。股东可以是管理者,但是管理者却不一定会是股东。
    2、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管理者只是由股东或企业法人聘请的工作人员,可以和股东共同解决商议公司大小事务,但没有最终决策权。
  •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股东上班也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应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的债务应以公司资产来进行偿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来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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