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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学校四周开店,经常有小孩偷拿东西不给钱,天天将“自觉主动给钱,偷一罚十”当成口号喊,但被偷事件仍是数不胜数。今天又当场逮到一个惯偷,但小丫头果断不承认,还口出狂言,本人一气之下扇了她一巴掌。后其母找到本人,说损坏了她女儿的名誉,因为女儿是班长,学习成绩很好,在大庭广众之下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还说其女说耳朵痛,并且去派出所报了案。本人向其母承认打人有欠考虑,并当即同意带小孩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示一切很正常,并无伤。本人很是想不明白,明明我受损失了,我都没有要求你赔偿损失,你非但连声道歉的话都不说,竟然还说我损坏了你小孩的名誉!请问该医药费该谁承担?名誉损失又是怎么回事?碰到此类事该怎么解决?竟然还说我损坏了你小孩的名誉!请问该医药费该谁承担?名誉损失又是怎么回事?碰到此类事该怎么解决?

损害赔偿 2019-02-05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打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检察部门申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一是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二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劳动合同生效期间,住院费用支付问题:首先应在伤害发生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以上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可由工伤职工或家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申请,此期间的工伤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期间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关于偷小孩问题的解答:其实我国弄现行的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打击就很严厉的,起步五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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