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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招标,因招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招标人原计划不进行二次招标,直接进行议标,但现在却改为:将原“材料包”分解,由具体施工单位与投标人洽谈。也就是说,招标人不再进行议标,而改为组织具体施工单位与投标人的洽谈会,请问招标人这样做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作为招标人是否可因此向招标人提出索赔。

注:1。招标人已在购买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时支付2000元/份资料费,及50万元/标保证金

2。本标只有我单位一家按程序递交了标书。请问招标人这样做是否可因此向招标人提出索赔。招标人已在购买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时支付2000元/份资料费

综合法律 2019-05-16 0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 去招标公司投标需要准备的资料: 报名时须提供的证件(须提供原件及盖红章复印件两份):
    入市投标报名单;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
    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拟承担本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及职称证书;
  • 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出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此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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