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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8月1日离职生效,安排7月14日-7月22开始7天年休(18,19是本休),向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已与经理签字核准通过后报备人事。因为我是IT部门主管,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所以人事让我年休期间来加班(口头通知)。今天21号人事说经理不同意年休加班,所以要我安排在剩下的9天时间里年休。但是现在已经21日 也就是说我实际加班已经6天了 人事的意思是让我重新申请年休。请问这构成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年休加班了吗?还有就是关于休息日加班的,是不是没有向公司报备过就休息日加班算违法的(我的本意是在我离职前加紧培训新人),人事说不能把这两天休息日加班以工资结算,要安排我补休,但是如果我补休的话那我只能到8月1日以后补休了 那不是没意义了吗?

肖像权 2019-01-08 2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下面情况,企业是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是: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事后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需要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必须完成的生产任务。  现在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安排职工经常加班似乎已经成为常态,但是职工的休息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就应该得到加班费,而且加班费也应该按法律规定支付。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休息日如果加班的,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 加班工资准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法律依据:劳动法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加班时间: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对极个别确实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
    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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