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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我继母于200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在生育子女,他们再婚时我已成年。我父亲于2008年4月21日因突发性脑出血入院治疗,同年8月出院,现呈植物人状态,因我继母说她身体不好无法照顾,我将我父亲安置在老年公寓,之后我父亲的各项开销都由我支付,后来在我查询我父亲的银行存款时发现,我父亲名下共计12万元的存款被人取走,我问我继母时我继母不承认这些钱是她取走的,我继母拒不承认,但是后来我去银行查询,这些钱确实我是继母取走的。在这之前我们没有协商过谁是我父亲的监护人,也没去居委会指定,现在我想当我父亲的监护人,想问下程序上应该怎么办理?是先去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还是直接诉讼法院要求变更监护人?想问下程序上应该怎么办理?是先去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还是直接诉讼法院要求变更监护人?

诉讼 2019-02-13 1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再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要父母尚存,就不存在指定的问题。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 1、没有登记结婚,1994年后的习俗婚礼,可以视为未婚。
    2、没有结婚,就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3、房产是小张父亲购买的,可以视为小张父亲赠与小张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如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协议分手。
    6、这样的情况,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以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双方来说,再谈恋爱结婚的,属于二婚,在中国现有的世俗观念中,二婚对于双方再次择偶来说都是有负面影响的。
  • 再婚夫妻离婚后当事人具有对对方子女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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