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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3年结婚,2001年离婚,共18年婚史,有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与前夫有两套两居室,产权证在我前夫名下。因为我前夫有外遇而使得我们感情不和,协议离了婚。离婚是我提出的,当时虽然是我们两人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只是确定了孩子归我,前夫每月给500元生活费。财产和房产均为以下口头协议:财产是当时我手中有存款9万多,前夫从结婚开始就从未向我公开他的财产,他手里有多少钱我一概不知。离婚时他说他一分都没有,我也没追究他是否还有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只是将我手中的9万带走了。房产是:因前夫当时说我人太老实,怕房子归我后再婚时被人家骗走(其实他就是不想给我)。两套房子的产权归他,我有永久居住权,等儿子成人后再过户给孩子。现我们已离婚8年,我始终带着孩子住在其中的一套房子里,前夫也经常回来。2年前我结了一次婚,婚史半年即结束,这期间始终没有彻底的离开孩子和前夫的这个家,这也是我第二次婚姻失败的原因。本想回来后就与孩子一起过个平安的日子,但现在前夫经常要挟我离开,要卖掉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理由是孩子和我对他不好。请问律师:1. 我现在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2. 因当时在房产问题上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是否无效?3. 我这种情况是否会牵扯到时效问题?4. 另一处房子的产权证在我前夫手里,我无法取得。是否影响举证?当时虽然是我们两人协议离婚,财产和房产均为以下口头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是否无效?

离婚 2019-02-02 0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其中有三种方式:
    1.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子女,这需要在公证处打个《赠与公证》,然后在到房交所赠与过户,到时候契税是3%,还有杂税几百元;如果房屋你再买卖时,则在正常费用下多一个赠与费:成交价的20%。
    2.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子(父母以过世)则到公证处打个《继承公证》,然后到房交所继承过户,费用只需杂税几百元,如果过户后你要卖此房,正常费用下多一个继承税:夫妻一方去世是成交价的10%,如果夫妻均去世则是成交价的20%。
    3.父母把房子卖给子女,直接把房产证拿到房交所买卖过户,费用就是通常的费用,倒是再次买卖时还是这些费用。这都是看你以后房屋要不要买卖,如果要买卖建议选择第3种形式,如果不买卖则用第一种,则《赠与公证》《继承公证》时需交公证费根据房屋本身的地方、年代、建筑结构、房屋价值等决定的,房屋通常费用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勘测费、工本费、转移登记费、营业税(房屋不管面积大小没有满5年收取全额营业税,建筑面积超过144平米且满5年的收取差额营业税,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且满5年的没有营业税)土地出让金(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地才有,出让地的没有此笔费用)
  •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非常重要,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房产买卖的安全性,在实务中客户与房产中介产生的纠纷非常多,这些纠纷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三、 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五、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六、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七、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八、因混淆居间及代理行为引起的纠纷。
  • 如果子女在购买房子或自己建设房子的时候已经成年,也出了资金,应当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协议离婚时应当分出孩子的那一部分,其余才是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协议离婚时孩子还未成年,或在建设该房子或购买该房子的时候,孩子还未成年,这个房子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孩子的份额
  •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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