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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已经三年了,这三年内从未签过任何合同,单位也没有给我买保险,现在的情况是单位每个月押三分之一以上的工资,说是等到年底一起发,而且一个月几乎有一半时间要值班,(值班通宵不能回家)如果现在单位想跟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应该如何保障我自身的权益?单位也没有给我买保险,如果现在单位想跟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应该如何保障我自身的权益?

保险纠纷 2019-01-16 0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自己负责,可以有效避免各种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若员工有比较确定的证据的话,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拖欠我的工资并且辞退我,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讨薪方面的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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