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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关于小产权房问题想向您咨询。

事情是这样的:我姥姥的平房在2000年拆了,在当地买了一个回迁房(小产权房),除了我妈,其他儿女都是当地户口。我姥姥考虑他们的房子占了后也会能分到回迁房,而且她也想和我妈妈一起生活,所以就决定把房子将来百年后归我妈妈所有。所以我姥姥用她的拆迁户口买了房子,但钱实际是我妈妈出的。后来在当地买房处(当地公社)又把买卖合同原来我姥姥的名划掉写成我妈妈,发票等名字全写的我妈。2002年住进的房子,今年10月会发房产证(小产权应该是当地公社发的房产证)。

那么我想问的是,虽然发票、买卖合同、写的是我妈的名字,但最后真的这个房子会归我妈吗?因为我妈不是当地的户口,只是以我姥姥的名义买但是钱是我妈出的。这种情况这个小产权最终是归我妈所有吗?我姥姥的其他儿女有权利分这个房子吗

房产纠纷 2019-01-08 1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房子须过户之后,取得所有权才能进行买卖。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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