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合伙人2001年开设一娱乐场所,营业性质为个体,法人代表为XXX(即我的合伙人)。半年后其邀请我加入合伙经营,我经考察并与

合伙人立口头协议后决定加入。按双方口头协议我投入了超过合伙人原投入的设备配置,并补偿了合伙人场所开办时办证等费用,之后相

方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一直作为该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合伙相方一直遵守口头协议。其间我曾要求双方签订合伙协议遭对

方拒绝,因此未曾订立合伙合同。 今年3月合伙人以他是企业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是他名字,店内所有证照属他个人拥有为由,拒绝与我

合伙经营,并未经与本人协商分拆了店内财物,现我有如下资料:

1,双方合作经营8年的合伙经营事实。

2,合伙经营期间的部分收支单据,账目往来记录,利益分配记录,合作期间实行过承包经营,承包方(我的合伙人)通过银行缴付给

我承包款的银行记录。

3,进行承包时,承包合同前言上明确写有“XXX店是XXX与XXX合伙出资经营”的字句。其中一条款写有“乙方(我的合伙人)如果不

按时缴付承包款时,乙方的股份归甲方(即本人)所有。

4,合伙期间合伙人要求我以原价购买过其部分旧设施作为合伙经营的条件,我保留有购买其旧设施时合伙人写下的购买收款收据。

5,半年前双方产生纠纷时曾到司法机关进行过司法调解,对方在司法机关内承认过双方的合伙性质及我拥有经营权,调解成功,之后

对方反悔。本人保存有司法调解收费单据。

请问,根据上述资料,从法律的角度上判定,我是否拥有该参与店的经营权?如果进行诉讼,有无获胜机会?半年后其邀请我加入合伙经营,合伙经营期间,今年3月合伙人以他是企业法人代表,是否拥有该参与店的经营权?

合同纠纷 2019-05-14 14: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设立中小企业或者公司有风险,稍有不慎,不但会设立公司失败,血本无归,而且还有债务缠身的风险。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设立公司前,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以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尽可能确保公司设立成功,免留后患。
      设立公司前最好签订合作协议
      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合伙设立公司的,必须要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设立公司前各股东可以选择签,也可以选择补签。因为选择合伙设立公司的,大多是亲戚朋友等熟人,都有着非常强的人身信赖关系,很多时候都不在意是否签合作协议。
      但设立公司前,股东如为两人以上的,最好在设立公司前签订《投资设立公司协议》或《合作协议》。法律虽然未要求公司股东之间签署协议,但由于公司章程、口头约定等大多难以详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股东之间一旦产生争议,发生纠纷,就会陷入因无合同或协议依据而难以解决的境地,并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损害公司的利益,最终也损害股东的利益。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
    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最好的是要明确双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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