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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父母有两套住房, 父亲是户主。一套他们居住, 另一套让我妹妹一家人居住(两室一厅),我妹妹按月付房租。福利分房前,两套住房的租金每月从父亲工资扣发, 福利分房时,按父母工龄职务等标准核准的成本价, 各自按居住面积交了购房款。两套住房房产证都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亲已去世,没留下遗嘱。我妹妹说父亲将她们居住的那套房赠与了她, 理由:“当初为什么让我们交购房款。”母亲说“买房时, 没想那么多, 也不懂政策, 让她们交购房款是因为她们住那套房。后来听别人说, 才知道房子里包含国家给她们的许多福利。”母亲不承认将那套房赠与过我妹妹,我妹妹也没提供出她与父亲签的赠与合同。母亲现在想把我妹妹交的1.6万元购房款退给她, 但她不要。问: 我母亲应按多少钱退给她合适,我母亲现在可以按自己意愿处置这两套房产吗。福利分房前,福利分房时,我母亲应按多少钱退给她合适,我母亲现在可以按自己意愿处置这两套房产吗。

离婚 2019-06-11 0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
    2、没遗嘱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注意,只有第一顺序的人不存在或者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有可能取得遗产

  • 1、父母两人共同签字的赠与书,上面明确全产权全部赠与(意思是不赠给其他兄妹),要做公证。
    2、过户时要父母两人和子女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大厅共同办理,并要签字,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要复印。
    3、如果子女已婚,可以办成只赠给子女一人,这样房产证只有一本。也可以赠给子女家,这就要办子女和其爱人共两本房产证,同时子女夫妻也要双方到场签字。
  • 你好,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户主房产证拆迁补偿问题,对未确权的房屋,如果是《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之前的无证房屋如何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处理。所以各地情况不完全相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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