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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问,我和我未婚妻在交往期间,我们家里那一块政府要规划做(城中村)还建房工程,要我们拆迁搬出去,我们家也签了拆迁协议,当时我们家里的户主是我妈妈的名字,而且我妈妈在外面买了一套房子,而她想把我们拆迁的房子想分配给我和我哥哥,一人一份,她不要。我们当时在拆迁办分户组我们把房子办理了,分成了二户一人一户自然房屋拆迁协议也分成二份了

我现在想的是,我想把这房子作为我的个人财产,不想有她的一份,这是我唯一的自私

我不想有一天要为房子争吵

而且房子是我结婚以前就有的,只是现在还没有拿到手,名义上我是有房子,实际上是还没有。我想说我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物还建房安置协议书)是我,那房屋产权也是属于我的吗,作为是我的婚前财产了,那我未婚妻(老婆)就无权分的了,是吗?

拆迁补偿 2019-01-03 1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房屋拆迁情况中,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
  • 协议本身是转换不了房屋所有权的,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所以协议如果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就是有效的,比如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比如协议主体不适格等。
    一般在拆迁片区内,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是停止办理房屋相关过户手续等的,也就是一切处于冻结状态,即便是签订了协议,所有权也是不发生转移的。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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