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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去年的一个朋友(老板)向我借几万块钱,可是快两年了,都还没有还,因为是好朋友,当时借钱的时候也没有写借条,后来我就过去他帮他忙工作,不料今年4月他以业绩不好宣布放无薪假,直到另行通知,并且承诺4月15号全部结清工资,但是到现在为止他还没有还清所欠的钱,只是6月的时候还过一点点。之后每次都找借口拖延,说客人还没有给货款等满口谎言,每次都答应什么给,但结果还是不了了知。现在打他的电话号码也换了,他是一个香港人,我有EMAIL和录音、手机信息可以证明他欠我钱,更为可恨的是他在大陆没有任何的物业,我知道他的母亲、姐姐和姐夫在东莞市某花园有一处物业。如果起诉他的话,不知道能否作为抵押财产之类的?不过我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跟客人联系有关货款的问题,里面有提到什么时候收过多少货款,经过什么途径收过,并且最近他也用自己的香港账户和大陆账户收取过客人两笔货款,所以说他没有收到货款完全是假的,故意不还钱是真的,

现在都已经快两年了,我应该怎么办才能要回我的钱,希望律师能帮帮我!谢谢当时借钱的时候也没有写借条,故意不还钱是真的,我应该怎么办才能要回我的钱

债权债务 2019-06-02 1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有以下方法: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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