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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各位律师朋友:

我在北京丰台区买了一套房,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都已经完成, 合同里有卖主的定金收据5W,我实际支付了2.5W

,另给了卖主2.5W的欠条(欠条里好像没有写定金两字,想到最后交房的时候再付的押金),现在卖主涨价不想卖了

,拒绝接受我给的首付款, 更是拒绝付我违约金及中介费。请问下这样的情况下, 我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或者按照违约责任付我违约金和中介费用(违约金是以2.5W为基数呢? 还是以5W为基数呢?),还可以要求赔偿我

的房屋差价么?另外强制履行合同的可能行有多大呢? 多谢!

补充:如果我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他不愿意,法院是不是就没有没权利要求他继续履行,而让他选择违约?

如果是违约那么就只要付我2.5W*2 加中介费 就够了么? 他的房子已经涨到和 2.5*2 + 中介费 差不多了。

我想如果是定金是以5W为基数,那他的赔偿代价大了,就会选择不违约了

或者按照违约责任付我违约金和中介费用(违约金是以2.5W为基数呢?如果我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是不是就没有没权利要求他继续履行

合同纠纷 2019-05-27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 借款合同到期转变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 《经济合同法》第46条规定,
    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
    (1)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
    (2)投保人为避免扩大损失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按合同规定应由保险人偿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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