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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以下是我的案件陈述,麻烦您在审阅后帮我分析并给我提供您宝贵的意见: 当事人:施工甲方、施工乙方、我本人(公司驻湖南省永州市的经理) 案件内容:施工甲方和施工乙方均同我单位承包造林工程 在2008年5月12日下午,施工甲方手下在炼山时不慎跑火将临近我公司林地的某村的松树、杉木等烧毁近六百亩,经与村民协商后施工甲方同意给村民赔偿184800元,但是施工甲方又没有现金,当时施工乙方刚好做工的工程款和给公司介绍林地的中介费由我本人从公司财务借出,经我本人同施工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将此款借给施工甲方,施工甲方给我本人写了借条(借条内容:暂借某某经理现金184800元。说明:此款用于赔偿民工在工地炼山时不慎走火的损失,赔款暂由某某经理借出,然后从施工甲方为公司征地中介费中扣出,但是不得扣其他任何工程款,一直从中

介费中扣满为止)。期间施工甲方也给公司进行租地,但是因金融风暴,公司在2008年10月份停止了租地,至2009年6月份开始租地时,我本人多次催促施工甲方过来给公司租地,但是施工甲方只是答应但至今未过湖南给公司租地,亦只字不提还钱事宜,现施工甲方又同其妻子离了婚,房屋一半卖掉,一半过户到了大儿子名下(大儿子弱智)。请问您我如何追回此借款(想起诉立案后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拜托您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 请问:1、我如果起诉施工甲方,可有胜诉的把握,官司有没有必要打? 2、如果需要打官司,我想起诉施工甲方及他的前妻并进行财产保全,但是仅知道他的房子所在地,但房子在债务发生后有一半已经卖掉,有一半过户给了他的儿子,同时又不知道他们夫妻的账户和户名,如何申请保全? 律师:您好

。以下是我的案件陈述,麻烦您在审阅后帮我分析并给我提供您宝贵的意见: 当事人:施工甲方、施工乙方、我本人(公司驻湖南省永州市的经理) 案件内容:施工甲方和施工乙方均同我单位承包造林工程 在2008年5月12日下午,施工甲方手下在炼山时不慎跑火将临近我公司林地的某村的松树、杉木等烧毁近六百亩,经与村民协商后施工甲方同意给村民赔偿184800元,但是施工甲方又没有现金,当时施工乙方刚好做工的工程款和给公司介绍林地的中介费由我本人从公司财务借出,经我本人同施工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将此款借给施工甲方,施工甲方给我本人写了借条(借条内容:暂借某某经理现金184800元。说明:此款用于赔偿民工在工地炼山时不慎走火的损失,赔款暂由某某经理借出,然后从施工甲方为公司征地中介费中扣出,但是不得扣其他任何工程款,一直从中介费中扣满

为止)。期间施工甲方也给公司进行租地,但是因金融风暴,公司在2008年10月份停止了租地,至2009年6月份开始租地时,我本人多次催促施工甲方过来给公司租地,但是施工甲方只是答应但至今未过湖南给公司租地,亦只字不提还钱事宜,现施工甲方又同其妻子离了婚,房屋一半卖掉,一半过户到了大儿子名下(大儿子弱智)。请问您我如何追回此借款(想起诉立案后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拜托您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 请问:1、我如果起诉施工甲方,可有胜诉的把握,官司有没有必要打? 2、如果需要打官司,我想起诉施工甲方及他的前妻并进行财产保全,但是仅知道他的房子所在地,但房子在债务发生后有一半已经卖掉,有一半过户给了他的儿子,同时又不知道他们夫妻的账户和户名,如何申请保全?请问您我如何追回此借款(想起诉立案后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我想起诉施工甲方及他的前妻并进行财产保全,如何申请保全?

债权债务 2019-05-21 0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担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居民要求:  
    1、担保人必须满十九岁或以上;  
    2、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加拿大公民身份;  
    3、申请时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并且会继续长期居住在加国(但是如果申请其配偶或子女,那么申请人只需要在其配偶及子女移民时在加拿大定居)。  
    (二)经济要求  
    1、担保人必须在申请前十二个月有收入并且符合移民局的收入规定标准。这收入规定标准图表是包括在申请表格内并且每年被修改;  
    2、收入包括过去十二个月所有工资、自雇收入、租金收入、退休金、特别就业保险金、生意收入、投资收入(不包括普通就业保险金、老人补助金及儿童退税金),收入计算方法是以收入扣除债务开支后得到的净收入。债务不包括第一房屋按揭贷款及租金有关的债务。净收入必须符合移民局的收入规定标准;  
    3、如果担保人本身收入不足,可以与其配偶或同居配偶联名担保。如果担保其配偶及十九岁以下未婚子女则可免除收入要求。但担保人必须仍然有工作及不能领取社会福利金来确保担保人可以在十年内经济上照顾被担保来加拿大的家人;  
    4、监禁在狱中的人及破产申请人都不能成为担保人或联名担保人。同样,有加拿大移民局发出驱逐令或遣返令的人,曾经不履行以前担保承诺者或被控严重刑事罪行而导致其身份被撒销的人都不能成为担保人或联名担保人;  
    5、联名担保人也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联名担保。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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