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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原在老家的一所学校当老师,为了自己的发展,我在广东联系了一家学校。本来想调动,可原单位怎么说都不肯给我办调动手续。无奈之下,我给校长说了一声之后,就先来了广东某一学校教书。后来老家的教育局发了一份文件,称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对我作出了如下处理:1.按自动离职处理,预以辞退。2.取消中学高级教师的一切待遇,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工资。3.封存个人档案。我今天想咨询各位律师的是:教育局的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尤其想知道的是:他们辞退我,我接受,可我在还单位已经干了21年,但教育局只按规定辞退我,可并不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里面的第七条的规定,发给我辞退费。请问这样合理吗?另外“封存个人档案。”这一条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的我,现在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你们。盼着你们的解答。称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是否合法?可并不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

合同纠纷 2019-05-11 0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调动的程序: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如同意调动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档案一般存放机构有:
    一、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
    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
    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
    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特别被兼并、破产、转制的国有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由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备注:大量国企员工离开国企后,其人事档案被转入市或区县人才中心、区县就促中心或行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很多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其档案则由市教委学生事务中心管理。大量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也由上述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 1、如非特殊工种,未满十八岁(只要已满十六岁)仍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若单位未上社会保险,你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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