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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于2009年3月6日向债权人借款十万元,约好于当年12月15日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到时本息一并还清。同期债务人还向多人借款,本息达四十多万元,由于本债权人不知债务人还有这么多借款,到期债务人没有按期还款,本债权人多次催要还款,债务人只是说有钱一定还,本债权人于2010年1月11日到当地法庭起诉债务人还款,并要求保全债务人的一处房产时,法庭说你起诉晚了几天,因债务人已被别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已没有别的资产,只有这一处房产了,而且价值刚好够先起诉这些人的价值,你就没有保全他房产的权利了,你还款就没有期限了,不知法庭对我这样处理对不对.同期债务人还向多人借款,由于本债权人不知债务人还有这么多借款,你还款就没有期限了

债权债务 2019-03-12 16: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迫切需要的商账追收情形:
      
    1、 账龄超过9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
      
    2、 企业通过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
      
    3、 想收回现款,又不想破坏客户关系,维持正常交易的应收账款;
      
    4、 因各种纠纷得不到解决,长期僵持的应收账款;
      
    5、 因证据瑕疵,有诉讼风险的问题账款;
      
    6、 因债务人逃避债务,在胜诉后难以执行的应收账款。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
    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率来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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