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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亲属,2005年受人之托,从一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手中讲价6000元买一个北朝鲜越境过来的女子,由我亲属之妻和委托人一同将这个女子领到委托人之亲属家,经过相亲,双方同意成亲。后来成亲这家给我亲属汇来5000元答谢费,这5000元,我亲属留下3000元,给委托人2000元。

以上事实,因有人举报到公安部门,2005年我亲属及其妻和委托人被逮捕,后以拐卖妇女罪提起公诉,后来以拐卖妇女罪(三人均属从犯)判处我亲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两人均判一缓一。并判处罚金:我亲属罚15,000元,其妻罚10,000元,委托人罚10,000元。还收缴了11,000元赃款。

以上判决,三名被告均未上诉,在缓刑过去三年七个月后,就是2009年11月份此案又被重审,据说是这个省的检察院在复查案件时发现这个案件量刑过轻,故进行了抗诉。此案重审后以主犯名义判处我亲属五年有期徒刑,现已执行。其他人未重判。原审罚款未退。

请问此案应如何评价。判处我亲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处罚金:请问此案应如何评价。

刑事辩护 2019-05-09 0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量刑需要根据具体的总案情性质来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如果经批准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对于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抗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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