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如果转租合同的期限长于原租赁合同,并且未经出租人同意,那么这个转租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如果出租人到期不出租了,那么是否可以收回房屋,次承租人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否享有抗辩权?那么这个转租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是否可以收回房屋,次承租人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否享有抗辩权?

综合法律 2019-03-12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 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该重新签订协议或增加补充协议。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正式续约,只是双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
    表面看没什么问题,但双方关系的性质就已经发生变更了。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转租合同审查中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解除租约。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竖日起,乙方应按照每日 支付违约金。
  • 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安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