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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余国强诉康安公司案要求分配卖土地款600万的300万代理余国萍,康安公司2008年5月卷走420,余下180万在开户行,重庆江北区法院熊杰审判长不判决,在法庭上受意被告康安公司向立案庭交申请书要求对加油站债权、债务清算.2009年8月法官朱敏给我开庭通知.

请问律师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康安公司申请书要求对加油站债权、债务清算合法吗?

清算组成立由江北区法院指定重庆天元律所律师将剑、三人担任清算小组,组长将剑答复我他们看不懂加油站的资产负债表.加油站长期财务、会计总帐、会计报表欺诈.

债务报出2万6仟元,是解散加油站后2009年6月9月康安公司向私人借款收据上是盖加油站财务章,2008年5月帐由江法院冻结财产保全有290万.该案要付48万报酬给天元律师,要求解冻付20万给他们,我坚决反对不同意解冻.我哥余国强还有一个诉讼2006年要求分配十年利润也没审判拖下未决到今还是由熊杰审判长、朱敏法官负责.

请问律师法院指定不懂业务、业务不对口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经济案清算组长.合法吗?法院行为对该案负责了吗?

公司清算 2019-01-09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借款受法律保护吗?首先要区分企业是向谁借的款。是企业间那么是第一条,向个人是第二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
    (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民间借贷债权,不算债权投资,属于债权转让,只要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民间借贷,无论多少,法院都会立案受理,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向法院起诉,是需要成本的,需要花钱的,第一,需要交纳诉讼费,最少是50元,第二,需要人工,要到法院去立案、提交证据,开庭,领取判决书,会影响工作的,影响挣钱的。
    所以,一般数额不大的民间借贷,是不向法院起诉的。
    据了解,目前1000元以下的极少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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