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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的日期、金额及还款日期,但没有约定利息,约定逾期还款将按每日原值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逾期还款一年后,出借人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无其他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判决借款人除还本金一万元外,还需按约定交对方10950元滞纳金。法院这样判是否合理?法律有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借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有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

债权债务 2019-03-24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本条款虽然是适用于联营纠纷的,但实践中其他形式的纠纷也参照适用,但由于公民间的借贷不违法金融法规,应当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本付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
      年 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
    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 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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